新聞消息一出來,我就第一時間進行了朋友圈轉發。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當時還只是個標題。
第一時間到官網查看并沒有發現這條狀態,大概過了一段時間才出現全文。仔仔細細地全部看完,內容信息量還是蠻多的。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我國增值稅的發展歷程,如下圖:
現存的增值稅相關內容,主要兩個依據:
1、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12月25日,授權財政部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部分修改。
2、2016年3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而今天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是整合了《條例》和36號文等,并適當調整完善相關內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也就意味著通過之日起,將直接從“稅收行政法規”升級為“稅收法律”
好了,以我考稅務師在《稅法ⅰ》當中學習到的知識,我來給大家普及一下“稅收行政法規”和“稅收法律”的區別:
“稅收行政法規”指立法機關為國務院,以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大部分為主法的細則規定。
“稅收法律”指立法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比如已經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
全面營改增之后,增值稅已經成為我國第一大主體稅種,近幾年增值稅相關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條件成熟。為以法律形式鞏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現行稅制框架總體不變以及保持現行稅收負擔水平總體不變的原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適時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下面我們來盤點一下,修改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9章47條。
主要修訂調整內容如下:
(一)關于征稅范圍。
《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規定,為鞏固營改增成果,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入“服務”,將“銷售金融商品”從“服務”中單列,即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在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以及進口貨物。
(二)關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借鑒國際經驗,《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但可以自愿選擇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三)關于稅率和征收率。
為鞏固營改增及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規定的稅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等適用稅率調整為13%;將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適用稅率調整為9%;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的適用稅率為6%,保持不變。同時,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四)關于銷售額。
《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現行規定,明確銷售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五)關于期末留抵退稅制度。
為鞏固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稅原理,《征求意見稿》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并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六)關于混合銷售、兼營的規定。
為鞏固營改增成果,解決納稅人特殊情形的征稅問題,《征求意見稿》延續“混合銷售”從主、“兼營”分別核算納稅的理念,明確混合銷售應從主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七)關于稅收減免。
《征求意見稿》沿用了《條例》和原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法定免稅項目;同時明確除法定免稅以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八)關于計稅期間。
為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減少納稅人辦稅頻次,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征求意見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
(九)關于稅收征管。
結合征管實踐,《征求意見稿》明確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委托海關代征。明確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如實申報義務、發票管理及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十)關于過渡期安排。
為平穩過渡,本法公布前出臺的稅收政策,確需延續的,按照國務院規定最長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過渡期結束,按照《征求意見稿》第三十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制定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后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