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是一種較輕的強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適用訓誡的對象是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法庭規則是法院開庭時所有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的紀律和秩序,它是開庭審理進行的保障。法庭規則由書記員在開庭審理時宣布,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員可以對其直接采用訓誡的強制措施并記錄在案,由被訓誡人簽字或蓋章。
訓誡具有法律效力嗎
訓誡是公安機關依法規范信訪秩序,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對信訪人進行法律教育的一種措施,經訓誡信訪人拒不改正,在信訪中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訓誡不是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信訪人對有關機關依據信訪法規對信訪事項的受理、答復、轉送、訓誡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