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數字化生活的滲入,越來越多的證據開始以數據電文的方式出現。在司法取證活動中關于電子證據真實性、可靠性與完整性等問題有了更高的要求。特別在知識產權領域,當今的互聯
伴隨數字化生活的滲入,越來越多的證據開始以數據電文的方式出現。在司法取證活動中關于電子證據真實性、可靠性與完整性等問題有了更高的要求。特別在知識產權領域,當今的互聯網智能應用使信息傳播更為迅捷,復制、抄襲也更為容易,新近完成的智力成果有可能在瞬間傳遍世界角落,知識產權極易被侵害。所以知識所有者(權利人)必須妥善保存原始稿件、其他證據或者授權許可來證明自己的權利,這無形中增加了權利維護成本。那么伴隨數字時代而來的時間戳認證,為權利人的權屬證明提供了便利。
時間戳指使用數字簽名技術對包含原始文件信息、簽名參數、簽名時間等信息構成的對象進行數字簽名而產生的數據,用以證明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就已經存在。
可信時間戳(TSA)服務的本質是將用戶的電子數據的Hash值和權威時間源綁定,在此基礎上通過時間戳服務中心數字簽名,產生不可偽造的時間戳文件。可信時間戳是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對數據電文原件形式要求的必要技術保障。一個可信時間戳包括四個部分:
01.需加時間戳的文件的摘要;
02.時間戳服務中心收到文件的日期和時間;
03.獲取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NTSC)可信時間源;
04.數字簽名。
時間戳一方面為各類電子數據添加了國家標準時間信息,另一方面也具有防損壞、防篡改的作用。
1990年,貝爾實驗室(Bellcore)的斯圖爾特·哈珀(Stuart Haber)與斯科特·斯托內塔(Scott Stornetta)運用哈希函數計算一份文檔的散列值,然后生成短字符串(摘要),以此證明原始文檔存在。運用“數字文件的安全時間戳方法”認證版權的時代正式開啟。
我國首例時間戳司法應用案例
時間戳技術在我國最早的司法應用可以追溯到2008年的深圳“利龍湖”案。2008年11月25日,深圳市龍崗區法院依據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活動月”的要求公開宣判知識產權糾紛案,其中“利龍湖”一案是我國首次涉及時間戳技術司法應用案例,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時法院即認可了其作為電子數據的證據價值。
法律條款
《電子簽名法》第八條規定: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關因素”。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將“電子數據”進一步解釋為“……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而可信時間戳技術讓電子數據符合相關要求,是解決電子簽名有效性和數據電文時間權威問題的有效方式,是解決數字作品或作品數字化后權利人證明其作品產生時間、內容及權屬問題的途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六)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01電子證據取證
適合視、音、圖、畫、文各類型電子數據,通過上傳、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固定處理并加蓋時間戳舉證。常被應用于行政執法、公安執法系統和司法舉證等領域。
02知識產權保護
時間戳知識產權保護相當于給了一個出生證,也就是最原始的確權。申請時間戳后可以根據需要去申請專利、申請商標、申請版權。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作品產生就擁有著作權,著作權無需登記。誰能證明先產生的,著作權就歸誰。
03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技術為政企客戶提供電子合同、檔案管理、業務簽發系統等各類解決方案,而可信時間戳技術是電子簽名的關鍵。利用可信時間戳滿足政企、銀行、保險、證券、醫療、電商等業務場景對于精準時間和時間有效性的需求。
04可信區塊鏈服務
時間戳作為區塊鏈的核心功能模塊,區塊鏈技術需要運用時間戳技術的不可篡改、可溯源等特性,實時固化電子數據的內容,實現電子數據的高效存證和溯源,確保數據的真實公正。時間戳技術能為跨機構的協作提供建立信任的工具,當出現爭議時可以獲取當時的數據進行舉證。
由于時間戳對于各類數據電文的重要作用及在各類電子舉證中的法律地位,時間戳系統必須擁有極高的安全級別,安全保護應包括物理環境安全和軟件安全。
物理環境安全包括機房安全、設備安全和記錄介質安全。軟件安全包括運行環境、 可信時間源、數字簽名系統、時間戳數據庫和審計。其中,審計對于錯誤的查找和責任的跟蹤具有重要作用,標準中詳細的規定了審計數據產生、審計查閱、審計事件存儲、可信時間、審計日志簽名的要求。對于證書和密鑰的管理應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相關標準與規定執行。
時間戳和數字證書也是一樣,分為權威的可信時間戳和自建的時間戳服務器產生的普通時間戳。正如我們上文提到的,可信時間戳是權威時間戳服務機構簽發的一個電子憑證,用于證明數據電文的申請時間和內容完整、未被篡改。可信時間戳需要由國家法定時間源-國家授時中心來保障時間的權威,進行授時和守時保障,才能具備法律效力保障,而時間戳證書需要由國家認證的CA機構進行驗證頒發,二者缺一不可。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時間戳由于可以在生成時間戳時進行時間修改從而導致事后無法認定當時時間的準確,一般也只用于系統內部的時間序列認定和內部責任認定,因此不適用于電子合同單證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