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陪產假規定是多長時間?
上海陪產假規定的時間是10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二、上海市生育調節的規定有哪些?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二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雙方共同負有實行計劃生育的責任,在作出生育決定時應當平等協商,相互尊重。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三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一對夫妻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四條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再生育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條 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選擇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人結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華僑、歸僑、僑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一)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再生育申請表,并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表及本條例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并將受理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區衛生健康部門。
(三)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再生育告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規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五)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的鑒定材料。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人口出生變動趨勢,向社會公布人口出生預報信息。
公民可以根據人口出生預報信息,結合家庭實際,選擇生育時間和生育間隔。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新生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和終止妊娠統計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的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新生兒出生、死亡的個案信息和終止妊娠的統計信息。
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上述個案信息予以保密。
綜上所述,在上海,男性職工是有陪產假的,陪產假期間,職工的工資待遇不受到任何影響。而且如果配偶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有生育保險的,只要滿足法定條件,在妻子休產假期間也可以領取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