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全文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是什么?
公司設立條件,是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不能擔任公司法人的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例如,被判處***或者被刑事拘留的人。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人。
(4)因貪污、賄賂、侵占、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執行期滿未逾5年。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長、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擔任違法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人
(8)因逾期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人。
(9)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人。
(10)因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被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
對于公司設立的具體情況,一方面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來進行處理,其中還需要明確具體的經營范圍和有關資金情況,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公司類型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