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失業保險金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具體的期限和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有關,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如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重新就業等相關情況,應主動告知社保經辦機構,違法領取失業保險金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勞動者領失業金期滿后,重新找到工作并參保,再次失業后符合申領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