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商會(ICC)在1993年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PC500)第二條的規定:備用信用證(StandbyLetterofCredit)是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向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人開出的、以自身的銀行信用擔保開證申請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付款憑證,又稱作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PaperL/C)、擔保信用證(GuaranteeL/C)或履約信用證(PerformanceL/C)。
備用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它是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但在我國,備用信用證的認知度仍遠不及銀行保函、商業信用證等傳統金融工具。鑒此,認識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應用,無疑有助于企業更有效率地參與國際競爭。
備用信用證的獨特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信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信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信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信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信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備用信用證的應用建議
備用信用證緣其償付性和操作上的國際化,削弱了國內銀行對風險的警惕,易于為國際熱資伺機流入所利用。利用這種方式操作,一方面能有效繞開外管當局的監管,減少審批成本,提高熱資進入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能有效減少企業在銀行結匯、售匯的匯兌損失。為了更好地利用備用信用證這一國際通用的結算方式為企業服務,同時有效做好外匯監管,建議:
1.加強對備用信用證的監測和管理。一是建立備用信用證貸款、履約、監測機制,將其納入或有外債進行監測,關注履約率的變化趨勢。二是對以備用信用證做擔保,在國內中、外資銀行進行貸款的企業,應根據企業性質對貸款金額(不考慮借款幣種)進行分類審批與管理,尤其對外資企業貸款金額應嚴格控制在其自有資本一定的比例之內。三是嚴格控制企業臨時增加注冊資本金的操作,對因特殊情況臨時增資又予以結匯的,應嚴格審查增資協議及結匯后資金去向,防止熱錢通過該種渠道進入境內。
2.國家應嚴格銀行備用信用證項下貸款發放。銀行在審查備用信用證項下貸款時,應首先審核企業的貿易真實性背景,同時對企業既往表現進行關注;其次在貸款發放后,應嚴密跟蹤資金去向,確保貸款用途與貸款協議相符。第三,對與貸款用途不一致的投向,銀行應及時收回貸款,杜絕貸款進入資本市場、企業經營范圍以外的行業以及國家宏觀調控控制的行業。第四,銀行應在貸款到期前通知企業落實還款資金,否則應要求企業按正常的外債借用程序向外匯局進行備案。
3.對企業其他違規操作國家應明令禁止,特別應對那些出口預收、進口延付和境外關聯企業墊款等導致資金流入的應抓緊進行政策規范,同時對國內企業性質為外商***企業、又通過境外母公司擔保在境內套取銀行貸款的做法嚴密監測,對套取資金超過一定時限的全部納入外債統計監測范疇,從而有效防范風險,保證國家和銀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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