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退市標準概括起來即多元標準、直接退市和快速程序。
多元標準:包括公司財報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規定時間未能消除的;公司凈資產為負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消除。
直接退市:創業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樣,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快速程序:縮短退市時間,避免該退不退、無限期停牌現象。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將啟動快速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和中報;凈資產為負;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創業板退市條件也就是源于創業板退市制度,在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這一內容的發布標志著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正式成立,這時候規定的主要是一旦創業板公司進入退市流程后統一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并且是不支持其通過借殼方式來恢復上市。深交所表示,對于那些因上市公司大股東或管理層違法違規造成的公司退市,投資者可以積極行使股東的權利,利用法律賦予的手段對責任方提出索賠,最大限度地彌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