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是幾倍賠償
2023-12-17 19: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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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是幾倍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金按經濟補償的兩倍計算。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二、用人單位解除孕婦勞動合同賠償標準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3、孕婦有以下情形之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三、勞動合同法規定曠工幾天解除勞動合同曠工一般是指員工未經單位同意,無正當理由不到崗的行為,員工無端曠工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比較大的損失,特別是一些關鍵的崗位,又無法及時找到替代員工的,可能會給單位造成更大的損失。對于員工曠工多久,用人單位可以將其開除,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天數,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自行制定規章制度進行合理規定。在實務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雇,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遵守相應的程序,內容要經過民主協商、不違反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制定后要向勞動者送達或有效公示;如果確實做不到完整的制定程序,至少應保證規章制度的內容不違法,還要依法進行了公示或送達,這樣即使有些程序上的瑕疵,一般在實務中也會采信這種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