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2023-12-19 01: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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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需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1、在試用期內,若是認為員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沒有證據,此時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可以證明確實是員工不滿足錄取條件的,此時辭退并不需要支付補償;3、若是在試用期內單位發現其實勞動者并不符合崗位要求,無法勝任工作的,可以依法將勞動者辭退,基于這樣的原因辭退勞動者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勞動者試用期內被辭退是否有補償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三、試用期生大病的被辭退是否有補償勞動者試用期生大病被辭退的,是有補償的。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生大病的,在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勞動者被辭退,是可以請求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于在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的問題的答案,上述文章內容中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是需要對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了解的,這樣才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網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