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是指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范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準。1988年7月,頒布第一個準則文件,稱“1988資本一致方針”,又稱“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的三個支柱包括: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管和內部評估過程的市場監管。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資本協議共有幾個版本?
截止2021年月29日,巴塞爾協議共有3次。
1975年《巴塞爾協議》,這個協議極為簡單,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
2003年正式提出《巴二》,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資本充足要求、監督檢查、市場紀律);
2010年G10一致通過《巴三》,根據這項協議,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準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
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
巴塞爾協議1的核心內容
其一,.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并且對各類資本按照不 伊同的特點進行明確的界定.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盈余公積,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附屬資本主要包括次級債。
其二,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 巴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不同類別的債券都要按照評級標準賦予一定的權重。
其三,在資本分類和風險權重的基礎上,報告確定了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和核心資本充足率4%的 “月監管標準.資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風險資產以百分比表示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