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程序有哪些
2023-12-19 2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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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醫鑒定程序有哪些法醫鑒定程序如下:首先法醫會收到鑒定申請并在3天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法醫受理后會進行鑒定,包括自行鑒定和轉件聯合選定人員進行鑒定,最后法醫會發出鑒定文書,期限為決定受理委托鑒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二、法醫學鑒定程序法醫判定申請流程:1、被判定人受傷后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查詢后出具《法醫判定委托書》;2、被判定人持《法醫判定委托書》及有關病歷材料到法醫判定中心判定;3、判定的依照“首診負責制”的準則受理判定,認真問詢受傷史、查驗傷情并及時攝影,依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查看及復查,某些醫學材料應依照“會診準則”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4、判定人制造規范化的判定書(包括判定正文、損害照片),依照《判定書審閱簽發準則》由有關領導審閱簽發后交法醫判定中心辦公室,并通知被判定人或辦案單位收取判定書;5、彌補判定和重新判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后到法醫判定中心進行判定或重新判定。《司法鑒定程序》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三、申請重新醫療鑒定的程序有哪些申請重新醫療鑒定的程序:1、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2、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3、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4、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并保留有關復印件。5、當事人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6、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鑒定后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再次鑒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單方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九條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